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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处理方法和设备专利复审请求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22 0:06:55

本复审请求案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二者成为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案由
专利复审请求涉及名称为“信号处理方法和设备、计算机程序产品、计算系统和摄影机”的第03815919.8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3年6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7月4日,公开日为2005年9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6年4月7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18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2/003578A1,公开日为2002年1月10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7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6-17,并且指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数字式静止图像照相机,具有采用绿色作为加权因子的红和蓝色内插,内插中Bayer图像滤色器阵列的绿色子阵列形成绿色阵列,然后采用绿色阵列中的对应像素的相应值限定的加权因子内插红和蓝色子阵列,所得到的红、绿和蓝色阵列一起形成被输出的彩色图像。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内插方法对应于传统的相邻彩色样本(“错误像素内插”)和来自同一位置不同上色的样本而被内插(“CFA内插”);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整个阵列的各个值被总合成为一个输出像素,然后使这个输出像素在阵列中居中。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上述特征,因而本申请提供了根据白色补偿亮度重构的图像重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内插方法完全不同,致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内插方法获得权利要求1中的内插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4都具备创造性,同理采用权利要求1-14的信号处理方法的权利要求15、18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2日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所依据的文本是2005年1月4日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06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独立权利要求1、15内容如下:
“1. 一种信号处理方法,其中,提供图像传感器的传感器信号作为输入,并且该输入在一个滤波器中被重构,以建立一个用于进一步处理的输出,其中,所述滤波器包含至少一个从由亮度重构滤波器、红-绿-蓝颜色重构滤波器和轮廓重构滤波器组成的组中选择的重构滤波器,其中,
-该输入包含多个像素,一个像素提供被赋予红色、绿色或蓝色中至少之一的一个颜色值,
其特征在于
-把亮度重构滤波器应用于一个具有预定阵列大小的、包含多个像素的像素阵列,其中,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红色的红色像素构成的,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蓝色的蓝色像素构成的,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绿色的绿色像素构成的;
-用一个绿色参数加权红色-和/或蓝色-像素;以及
-把阵列的像素总合成一个输出像素;以及
-把输出像素在阵列中居中;以及
-与颜色重构滤波器并行地应用轮廓重构滤波器。
15. 一种信号处理设备,特别适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14中所要求的方法,包含一个用于提供传感器信号作为输入的图像传感器和一个勇于重构输入以建立勇于进一步处理的输出的滤波器,其中,所树滤波器包含至少一个从由亮度重构滤波器、红-绿-蓝颜色重构滤波器和轮廓重构滤波器组成的组中选择的重构滤波器,其中,
-该输入包含多个像素,一个像素提供被赋予红色、绿色或蓝色中至少之一的一个颜色值,
其特征在于
-所述重构滤波器适于被应用于一个具有预定阵列大小的、包含多个像素的像素阵列,其中,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红色的红色像素构成的,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蓝色的蓝色像素构成的,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绿色的绿色像素构成的;
该设备进一步包含:
-用一个绿色参数加权红色-和/或蓝色像素的装置;
-用于把该阵列的像素总合成一个输出像素的装置;和
-用于把该输出像素在该阵列中居中的装置;和
-用于轮廓重构滤波器和颜色重构滤波器的并行处理的装置。”
2007年4月27日,申请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插方法对应于传统的内插方法 ,其中正被内插的子阵列的每个像素仅根据相同颜色的相邻彩色样本和来自同一位置不同上色的样本而被内插;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整个阵列的各个值被总合为单一输出像素,然后使这个输出像素居中,从对比文件1中只能找到“修正的像素总合在输出像素中”。由于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内插方法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有动机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将其内插方法修改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4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5-16也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7年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后将本申请移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坚持原驳回决定,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仅在于“把输出像素在阵列中居中”,而该特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更好的将输出像素进行输出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像素进行处理时,将像素居中显示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其中坚持认为“整个阵列的各个值被总合成为一个输出像素”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文本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2005年1月4日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06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合议组在此次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US2002/0003578A1,公开日为2002年1月10日。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14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号处理方法,其中,提供图像传感器的传感器信号作为输入,并且该输入在一个滤波器中被重构,以建立一个用于进一步处理的输出,其中,所述滤波器包含至少一个从由亮度重构滤波器、红-绿-蓝颜色重构滤波器和轮廓重构滤波器组成的组中选择的重构滤波器,其中,
-该输入包含多个像素,一个像素提供被赋予红色、绿色或蓝色中至少之一的一个颜色值,
其特征在于
-把亮度重构滤波器应用于一个具有预定阵列大小的、包含多个像素的像素阵列,其中,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红色的红色像素构成的,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蓝色的蓝色像素构成的,所述多个像素中的至少一个是由一个被赋予绿色的绿色像素构成的;
-用一个绿色参数加权红色-和/或蓝色-像素;以及
-把阵列的像素总合成一个输出像素;以及
-把输出像素在阵列中居中;以及
-与颜色重构滤波器并行地应用轮廓重构滤波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静止摄影机系统及方法,其中公开了一种图像获取及CFA(颜色过滤阵列)像素内插处理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特别是第0057段、第0083段、权利要求1),该方法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为了获得彩色图像,图像取得单元(CCD或CMOS)将每个像素通过色彩滤波器进行掩码,这些原始的图像数据被称为彩色滤波阵列(CFA),其中的像素被提供红色、绿色或者蓝色中的至少一种,每个像素在最后的彩色图像中都具有3(或4)个色彩值例如RGB图像的红、绿和蓝值,只有红色值的称为红色阵列,从CFA中原始数据中得到的像素被分为红色子阵列、绿色子阵列和蓝色子阵列,然后对其中值为0的点进行填充;使用CFA内插滤波器对一个包含多个像素的预定阵列大小的像素阵列执行CFA内插,使用滤波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亮度重构滤波器)对像素阵列中的红色、蓝色和绿色子阵列进行白平衡处理;其中一半像素对绿色敏感并且红色和蓝色 根据绿色像素子阵列的值进行平衡,并且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f)中公开了其中也根据绿色进行加权,将修正后的像素阵列整合成一个输出图像;在使用颜色滤波器进行滤波的同时,还使用轮廓重构滤波器对轮廓结构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仅在于:1. 权利要求1的像素阵列中,至少有一个是被赋予红色、至少一个是被赋予绿色、至少一个是被赋予蓝色的像素,对比文件1中未限定其像素的颜色组成,而且将像素分为红色子阵列、绿色子阵列和蓝色子阵列;2. 权利要求1中对于像素阵列的处理是用绿色参数加权红色和/或蓝色像素,而对比文件1中是对红色子阵列、绿色子阵列中的零值进行填充;3. 权利要求1中将“整个阵列的各个值被总合成为单一输出像素”,并把输出像素在阵列中居中,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将“修正的像素总合在输出图像中”的描述。
由上述内容及分析可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并未说明其中必须有单一颜色的像素,也未提供任何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针对的是阵列中的各像素,而对比文件1虽然提及了对于像素阵列的处理是用绿色加权红色和蓝色,但是该步骤是在对各子阵列的内插后,针对的是红色子阵列、绿色子阵列和蓝色子阵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是将阵列中的各个值居中总合成为单一输出像素,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像素总合在输出图像中输出,由于其插入方法的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将阵列中各像素进行对绿色加权的插值,最后各像素被总合为一个单一像素输出,而对比文件1中的插值方式是对每个像素的空白颜色值根据相邻像素的该颜色的彩色样本值进行水平或垂直的插值,而且最后也未将阵列中的各像素总合为一个单一像素进行输出。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是处理方式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针对信号失真和混叠而改善信号,但是该信号最后总合为一个单一像素输出后仍然能提供足够的分辨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15-16
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信号处理设备,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14中所要求的方法,其中包括图像传感器、用于进一步处理的滤波器,该滤波器包括亮度重构滤波器、红-绿-蓝颜色重构滤波器和轮廓重构滤波器,其输入包括多个像素,一个被赋予红色、绿色或蓝色中的至少一种颜色值,所述重构滤波器被应用于一个具有预定阵列大小的、包含多个像素的像素阵列,并且包括:用一个绿色参数加权红色-和/或蓝色-像素的装置、把阵列的像素总合成一个输出像素的装置、把输出像素在阵列中居中的装置、与轮廓重构滤波器和颜色重构滤波器的并行处理的装置。
权利要求15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2日对第03815919.8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在2005年1月4日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06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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