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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通过带色标的中心电源为多个外围设备供电的装置和方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15 14:37:18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99100494.9、发明名称为“通过带色标的中心电源为多个外围设备供电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1999年1月4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1月2日,申请人为蒙斯特电缆产品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7年11月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10、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8、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07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1999年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和摘要附图,1999年1月4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其主要驳回理由是:(1)本申请权利要求1、9-10、12-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号 US5589718A,公开日1996年12月31日)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技术领域相同,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10、12-13不具备新颖性;(2)本申请权利要求8、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1、14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3)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交流电源配电系统,所述系统包括壳体部件,所述壳体部件具有多个基本相同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用于将交流电源连接到多个装置,
所述壳体具有多个带有颜色的区域,用于选择性识别所述电源配电插座的每个插座,
所述壳体上的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与任何其它带有颜色的区域颜色不同,并且
每个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赋予不同的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其他交流配电插座,其具有比所述基本相同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中的每一个更大的尺寸,用于连接到一个体积大的电源适配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进一步包括多个其他交流配电插座,其具有比所述基本相同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中的每一个更大的尺寸,用于连接到若干体积大的电源适配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电话插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同轴电缆插孔。
6.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进一步包括开关,用于使每个所述插座通电和断电。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进一步包括至少一种指示光。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还包括带有颜色的标签,所述标签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所述标签用于识别不同的装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还包括一套带有颜色的电线,所述电线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
10.一种用于防止多插座电源插板用户混淆的方法,所述多插座电源插板具有多个相同插座,用于给多个装置供电,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单独的显著不同的带颜色区域赋予每个插座的邻近处,用于选择性地识别所述电源插板的每个插座;
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一种颜色,所述颜色不同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其他颜色;以及
提供与所述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对应的颜色标记,用于识别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的装置。
11.根据权利要求lO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记为色标,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记是带有颜色的电源线,所述电源线与每个插座附近的所述带颜色区域具有相同颜色。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记为带颜色的插头,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记为带颜色的粘接条,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8年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其主要复审理由是:①该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壳体部件具有多个基本相同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在每个插座的处理是不同的,所以其中的插座(16a-16h)并不是基本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在插座外壳部分应用颜色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②对比文件1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将外围装置与特定插座正确连接的问题,是一个装置连接前存在的问题,错误连接将导致外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已经连接的外围装置及电源线的混乱的问题,是一个装置连接后存在的问题;③虽然该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都应用了颜色,但显然二者应用颜色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方案仅仅是为了在外围装置连接前确定与哪一个特定插座进行连接,并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可以防止已经连接的外围装置及电源线的混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0中限定“所述多插座电源插板具有多个相同插座,用于给多个装置供电”,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每个插座的处理不同,所以其中的插座(16a-16h)并不是基本相同的;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是一种电源调节器,其上的各个插孔分别与该电源调节器内部的相应电路相对应,该相应电路是针对不同的外围设备而设计,每个插座与每个外围装置之间具有固定的连接关系,不能互换和混淆;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8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实质审查部门发出了前置审查通知书。
实质审查部门对本复审请求作出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并指出:(1 )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是“基本相同的”是根据附图3得出的,即是指交流电源配电插座的外形是基本相同的,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插座16a-16h的外形也是基本相同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10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对比文件1提出的技术方案,客观上也能够防止已经连接的外围装置及电源线的混乱,即能够解决权利要求1和10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复审,并于2009年4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与实质审查过程中相同的对比文件1(公开号 US5589718A,公开日1996年12月31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复审请求人于2007年8月7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4项的修改替换页,其中新增加了权利要求2-7,然而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2至7,将权利要求8和9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1和12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0中,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观点是:①本申请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当外围装置与供电线路连接以后,两者间的连线混乱,上述目的不同于“通过为供电的AC配电板提供明显的色标为正确的外围装置供电”;②本申请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在连接电器设备的时候能够轻松简单地实施正确的连接,在连接线在很长的距离上相互缠结的情况下,要求快速准确地分辨出哪条连接电线属于哪个用电设备时,本申请的意义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迥然不同;(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之间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基本相同,b.权利要求1中所述壳体上的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与任何其他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不同,c. 一套带有颜色的电线,d.带有颜色的用作标签的粘贴条;上述区别特征a和b对实现本发明上述目的的贡献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不同,也不是公知常识;技术特征d中粘贴条的意义在于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非常简单方便地进行更换,操作简单容易,并且可以灵活地运用于不同的位置,实施明显的提示;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完全没有涉及,更没有给出任何的提示或启示,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交流电配电系统,所述系统包括壳体部件,所述壳体部件具有多个基本相同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用于将交流电源连接到多个装置,
所述壳体具有多个带有颜色的区域,用于选择性识别所述电源配电插座的每个插座,
所述壳体上的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与任何其它带有颜色的区域颜色不同,并且
每个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赋予不同的装置,还包括:
一套带有颜色的电线,所述电线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
带有颜色的标签,所述标签是粘贴条并且其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所述标签用于识别不同的装置。
2.一种用于防止多插座电源插板用户混淆的方法,所述多插座电源插板具有多个插座,用于给多个装置供电,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单独的显著不同的带颜色区域赋予每个插座的邻近处,用于选择性地识别所述电源插板的每个插座;
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一种颜色,所述颜色不同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其他颜色,以及
提供所述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对应的颜色标记,用于识别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的装置,
所述标记为色标,用于识别赋予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
所述标记是带有颜色的电源线,所述电源线与每个插座附近的所述颜色区域具有相同颜色。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记为带颜色的插头,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记为带颜色的粘接条,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文本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即权利要求第1-4项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权利要求2-7删除,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8和9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进一步限定了“标签是粘贴条”,同时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1和12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0中。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1999年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和摘要附图,1999年1月4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与实质审查过程中相同的对比文件1(公开号US5589718A,公开日1996年12 月3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a)一种交流电配电系统,(b)所述系统包括壳体部件,所述壳体部件具有多个交流电源配电插座,用于将交流电源连接到多个装置,(c)所述多个交流电源配电插座基本相同;(d)所述壳体具有多个带有颜色的区域,用于选择性识别所述电源配电插座的每个插座,(e)所述壳体上的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与任何其它带有颜色的区域颜色不同,并且每个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赋予不同的装置,还包括:(f )一套带有颜色的电线,所述电线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g)带有颜色的标签,并且其的颜色对应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的颜色,所述标签用于识别不同的装置;(h)所述标签是粘贴条。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线调节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47行至第4栏第6行、权利要求1、附图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电源线调节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交流电源配电系统)包括具有交流电缆14的壳体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壳体部件),壳体12上布置8个三插孔交流电源配电插座16a-16h,通过交流电缆14传输到壳体12的交流电以常规方式配送到每个插座16a-16h,以将交流电供给相应的电气设备;每个插座16a-16h具有相应的输入指定标记,以清楚区别每个插座所适用的相应类型的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选择性识别每个插座),每个插座16a-16h、壳体的相应部分、以及连接电缆都将根据其供电的特定设备标以同样的颜色标记。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b)、(d)、(f)和(g);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交流电配电系统还包括技术特征(c)、(e)和(h),即: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源配电插座基本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的插座16a-16h中的一个或多个在壳体内与特定的电路连接,以满足其所连接电气装置的不同电气特性;权利要求1中所述壳体上的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与任何其他带有颜色的区域颜色不同,并且每个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赋予不同的装置;所述标签是粘贴条。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为供电的AC配电板提供单独的显著不同的色标而为正确的外围装置供电的问题。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插座16a-16h是由于其所连接的电气装置具有特定的电气特性而需要在壳体内与特定的电路连接,插座16a-16h的机械结构是相同的。因此,在面对连接通用电气装置的情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相同插座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e),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每个插座16a-16h具有相应的输入指定标记,以清楚区别每个插座所适用的相应类型的设备;每个插座16a-16h、壳体的相应部分、以及连接电缆都将根据其供电的特定设备标以同样的颜色标记。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需要区分每个插座的情况下,将壳体上所有带有颜色的区域设定为彼此不同的颜色,并将不同颜色的区域赋予不同的装置,上述技术特征(e)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h),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每个插座16a-16h、壳体的相应部分、以及连接电缆都将根据其供电的特定设备标以同样的颜色标记。而粘贴条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标签,为便于进行标记和变更标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粘贴条作为标签,上述技术特征(h)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a1)一种用于防止多插座电源插板用户混淆的方法,(b1)所述多插座电源插板具有多个插座,用于给多个装置供电,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c1)将单独的显著不同的带颜色区域赋予每个插座的邻近处,用于选择性地识别所述电源插板的每个插座;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一种颜色,所述颜色不同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其他颜色,以及(d1)提供所述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对应的颜色标记,用于识别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的装置,所述标记为色标,用于识别赋予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e1)所述标记是带有颜色的电源线,所述电源线与每个插座附近的所述颜色区域具有相同颜色。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线调节器,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47行至第4栏第6行、权利要求1、附图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电源线调节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多插座电源插板)包括具有交流电缆14的壳体12,壳体12上布置8个三插孔交流电源配电插座16a-16h ,通过交流电缆14传输到壳体12的交流电以常规方式配送到每个插座16a-16h,以将交流电供给相应的电气设备;每个插座16a-16h具有相应的输入指定标记,以清楚区别每个插座所适用的相应类型的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选择性识别每个插座),每个插座16a-16h、壳体的相应部分、以及连接电缆都将根据其供电的特定设备标以同样的颜色标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直接地、唯一的确定权利要求10中的上述方法技术特征(a1)、(b1)、(d1)和(e1)。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a1)、(b1)、(d1)和(e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交流电配电系统还包括技术特征(c1),即将单独的显著不同的带颜色区域赋予每个插座的邻近处,用于选择性地识别所述电源插板的每个插座;赋予每个带有颜色的区域一种颜色,所述颜色不同于所述带有颜色的区域中的其他颜色。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为供电的AC配电板提供单独的显著不同的色标为正确的外围装置供电的问题。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c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每个插座16a-16h具有相应的输入指定标记,以清楚区别每个插座所适用的相应类型的设备;每个插座16a-16h、壳体的相应部分、以及连接电缆都将根据其供电的特定设备标以同样的颜色标记。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需要区分每个插座的情况下,将壳体上所有带有颜色的区域设定为彼此不同的颜色,并将不同颜色的区域赋予不同的装置;并且,为了便于识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带颜色区域设置在每个插座的邻近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c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标记为带颜色的插头,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匹配相应的插头和插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插头的色标设置为与插座附近的色标相同的颜色,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标记为带颜色的粘接条,其颜色与每个插座附近的带颜色区域的颜色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色标的更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该标记采用带颜色的粘接条,并使得其颜色与插座附近的色标相同的颜色,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每个插座16a-16h具有相应的输入指定标记,以清楚区别每个插座所适用的相应类型的设备,每个插座16a-16h、壳体的相应部分、以及连接电缆都将根据其供电的特定设备标以同样的颜色标记。由此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其不仅可以实现“通过为供电的AC配电板提供单独的显著不同的色标为正确的外围装置供电” ,客观上也能够防止已经连接的外围装置及电源线的混乱,即使连接线在很长的距离上相互缠结的情况下,也能够快速准确地分辨出电线与用电设备的连接关系,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7年11月9日对99100494.9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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