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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复审程序
作者:yueguo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21:17:57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由于专利局专利审查人员的水平、经验、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其他原因,对一些本来应当批准的专利申请错误的予以驳回的情况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专利法通过设置专利复审程序,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改变不合理审查结论的申诉机会,或者说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于专利局来说,这也是纠正审查失误的行政保障措施。

 

复审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置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依据该款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此启动的法律程序称之为复审程序。应当说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继续,是专利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复审程序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进行。

 

复审请求的审查程序一般为:

 

1.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递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2.       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3.       合议审查:如果在前置审查中,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发出复审通知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初审驳回和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其中,前者是指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驳回申请的情况,后者是指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驳回申请的情况。

文章录入:yueweiguo    责任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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